2018年12月10日 星期一

何謂經常性薪資

《何謂經常性薪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經常性薪資
係指勞工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在一定計算期間內,以勞資雙方同意的計算標準,所獲致的經常性報酬。

我國勞工統計定義為
本薪、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按月發放的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全勤獎金及其他經常性給與;
實物給付應以時價折值,並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會會費。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所謂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紅利、非經常性獎金、醫療與教育補助費、服務費、賀禮、奠儀、保險費、差旅費、誤餐費、工作服與作業用品及其他代金等以外之給與。

勞工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所獲的薪資報酬,除經常性薪資外,尚包括非經常性薪資,而雇主僱用勞工的成本,則除直接付給勞工的經常性及非經常性薪資外,尚包括非薪資報酬。

工資認定與給付原則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