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0日 星期一

勞保死亡給付與拋棄繼承的關係

《勞保死亡給付與拋棄繼承的關係》

✅勞保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分為二部分:
一為喪葬津貼,對支出殯葬費用者的補貼(並不限定繼承人)。
一為遺屬給付。
遺屬給付,又區分為一次領的遺屬津貼(98年1月1日以前有保險年資者,始可選擇)或按月領的遺屬年金。

🔺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僅能擇一請領。

🔺受益人資格及順序為法定
勞保死亡給付的受益人及其請領的順序是由法令直接規定,被保險人不得自行指定受益人。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得請領喪葬津貼,請領人不限於繼承人,親戚朋友或禮儀社業者都可以請領。

🔺遺屬給付,遺屬必須符合法定順序及要件,依序為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的孫子女
(5)受扶養的兄弟、姊妹。
如果前順序的遺屬存在時,後順序的遺屬就不得請領

✅勞保死亡給付性質上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遺屬拋棄繼承,並不影響勞保死亡給付請求權的行使。

✅領取死亡給付後再去辦理拋棄繼承,也不會被勞保局追繳。
也就是說,申請保險給付的權利與遺產的繼承權無關,遺屬拋棄繼承權並不會使請領勞保死亡給付的權利也跟著一起「被拋棄」。

🎯另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勞保死亡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範圍,得免予課徵遺產稅。

拋棄繼承,不影響勞保死亡給付的請領!
勞保死亡給付並非遺產,不受拋棄繼承影響
勞保本人死亡給付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喪葬津貼,一部分是遺屬給付(一次領遺屬津貼或按月領遺屬年金,二者擇一)。喪葬津貼設置的目的是辦理死者後事;而遺屬給付是為了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使遺屬不致於在被保險人死亡後頓失依靠,生活陷入困頓。不論是喪葬津貼或遺屬給付,都不是民法裡所稱的遺產,只要符合請領資格跟條件,就可以申請勞保死亡給付,經勞保局審核符合規定,給付款項即匯入受益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拋棄繼承不會影響到請領權利喔!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eYjpvg2nURM%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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