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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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0日 星期一

雇主過失責任

《雇主過失責任》
一,民法及相關法律
1,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職災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二,保護他人之法律
1,勞基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基法第五章童工,女工保護的規定

2,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工廠法
第8章有關安全設備及災害預防等保護勞工之規定,亦應加以注意。

4,民法第483條之1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何謂經常性薪資

《何謂經常性薪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經常性薪資
係指勞工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在一定計算期間內,以勞資雙方同意的計算標準,所獲致的經常性報酬。

我國勞工統計定義為
本薪、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按月發放的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全勤獎金及其他經常性給與;
實物給付應以時價折值,並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會會費。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所謂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紅利、非經常性獎金、醫療與教育補助費、服務費、賀禮、奠儀、保險費、差旅費、誤餐費、工作服與作業用品及其他代金等以外之給與。

勞工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所獲的薪資報酬,除經常性薪資外,尚包括非經常性薪資,而雇主僱用勞工的成本,則除直接付給勞工的經常性及非經常性薪資外,尚包括非薪資報酬。

工資認定與給付原則


勞保死亡給付與拋棄繼承的關係

《勞保死亡給付與拋棄繼承的關係》

✅勞保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分為二部分:
一為喪葬津貼,對支出殯葬費用者的補貼(並不限定繼承人)。
一為遺屬給付。
遺屬給付,又區分為一次領的遺屬津貼(98年1月1日以前有保險年資者,始可選擇)或按月領的遺屬年金。

🔺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僅能擇一請領。

🔺受益人資格及順序為法定
勞保死亡給付的受益人及其請領的順序是由法令直接規定,被保險人不得自行指定受益人。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得請領喪葬津貼,請領人不限於繼承人,親戚朋友或禮儀社業者都可以請領。

🔺遺屬給付,遺屬必須符合法定順序及要件,依序為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的孫子女
(5)受扶養的兄弟、姊妹。
如果前順序的遺屬存在時,後順序的遺屬就不得請領

✅勞保死亡給付性質上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遺屬拋棄繼承,並不影響勞保死亡給付請求權的行使。

✅領取死亡給付後再去辦理拋棄繼承,也不會被勞保局追繳。
也就是說,申請保險給付的權利與遺產的繼承權無關,遺屬拋棄繼承權並不會使請領勞保死亡給付的權利也跟著一起「被拋棄」。

🎯另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勞保死亡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範圍,得免予課徵遺產稅。

拋棄繼承,不影響勞保死亡給付的請領!
勞保死亡給付並非遺產,不受拋棄繼承影響
勞保本人死亡給付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喪葬津貼,一部分是遺屬給付(一次領遺屬津貼或按月領遺屬年金,二者擇一)。喪葬津貼設置的目的是辦理死者後事;而遺屬給付是為了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使遺屬不致於在被保險人死亡後頓失依靠,生活陷入困頓。不論是喪葬津貼或遺屬給付,都不是民法裡所稱的遺產,只要符合請領資格跟條件,就可以申請勞保死亡給付,經勞保局審核符合規定,給付款項即匯入受益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拋棄繼承不會影響到請領權利喔!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eYjpvg2nURM%3D